冯兴元在民间融资之法律界限研讨会上的讲话

作者:冯兴元2008-05-0514:44:14发布于:博客中国分类:默认分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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冯兴元:实际上我们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,靠企业消费者自组织运作,这是中国为什么真正产生经济奇迹最大的动力,中国人自己有动力去经商,去寻求利润、追求利润。我们在民间金融里面,刚才你们设计的融资是跟经营活动连带起来的融资,是非常有效率的融资方式,孙大午案里面也是同样的情况,他是搞粮食银行,把公司存到自己的屋里面来,把粮食存进来,过三个月,把利息给你一点,这个利息不是钱,多还给你一点粮食,经营活动因为要扩大,就有扩大资金的需求,所以这个是自然的融资过程,是充分体现了效率,而且风险是一种觉悟,只要经营活动好,就没有风险,金融活动差就出现了风险。另外风险本身有计算,我根据利率或者回报还是比较高,尤其在这个案件里面,我同意刚才胡星斗教授跟仲大军老师讲到的,要取缔98年朱镕基的那个办法,当时98年的办法推出来,等于把民间金融一棍子打倒在地,民间金融准正规进入市场被作为异端死打到底,剩下的就是国有的东西,或者是行政化的,像农村的合作社、信用社。实际上金融运作当中,最重要的一条,就是反欺诈。反欺诈的基础是合同自由,我们买卖双方金融也是产品,买卖双方是自由契约。自由契约基础上,政府要做的是防范任何一方产生的欺诈行为,包括政府本身的欺诈行为,政府本身的欺诈行为在中国更普遍、更厉害,这个更可怕,而且政府是示范效应。实际上,地方政府和民间的好多欺诈行为是从政府有些部门学的,民间的企业从国有企业学来的东西,当然我们不能完全的分开,因为国有的和民间的不能完全的分开,因为政府官员是民间出来的,反欺诈反贪污最核心,反欺诈的基础就是合同自由,这两者要结合起来。
第四点非法集资,如果按照98年的条款和我们一些民法、刑法条款,肯定可以套上,由于你集资过程中,由于金融服务的需要,董事长不可能同时认识圈子里的一千名以上的人,可能经常打交道也就七八十个人,这样,向社会非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名目很容易就成立了。所以在民间融资当中,很自然的就形成了这种,他说你是犯罪你没有办法,因为你肯定容易触犯这一条,只要它是一个规定或者法律,所以这个法律规定本身有问题。以前讲孙大午案件的时候,我们早就说过,天条本身有罪,你拿有罪的天条衡量民间最有效率的融资行为,说这是非法的,既然你这么说,怎么办?律师界代表中国人的良心,而不是我们经济学者,所以,你们的任务非常重。
以后怎么做?有些事情要做,比如说投资公司,我们把钱作为股份放在投资公司,不吸收存款,因为是我个人的,我把钱放进去,然后投资公司来投资这样一个项目,或者你们公司下面可以允许建一个投资公司,通过这个方式很明确,你们现在是内部持股收据。

本文作者:冯兴元

文本出处:博客中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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